近年来,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在一些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小且悔罪表现良好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存在不少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因被害人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致使公安机关刑拘后报捕,检察机关批捕的情况,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出现轻刑案件批捕率高的问题,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倡的“少捕,慎诉,慎押”精神。针对以上情况,我院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几年前购买被害人的销售的化肥使用后无效想让其退钱,遂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将被害人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为轻伤。
事发后,张某近亲属与被害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对方索要赔偿款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未能达成和解。2021年11月22日,万荣县公安局将张某刑事拘留,后提请我院审查逮捕。
在审查阶段,检察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系主动投案、认罪悔罪,也没有前科劣迹,且被害人也存在过错,虽未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但有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考虑到受害方对立情绪强烈,双方短期内无法和解的情况,为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建议使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报经检察长决定后,由张某的近亲属在银行暂存了7万元的支票并交我院,同日,我院对张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去年以来我院已有6起类似案件积极适用赔偿保证金,真正做到了慎用逮捕措施,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羁押”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下一步,我院将加大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司法实践力度,积极进行有益探索,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配套机制,使之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作用,维护社会稳定,推行公平正义,让执法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