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三、故意隐瞒个人行程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他人被感染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四、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故意以唾液、飞沫或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六、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九、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或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
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的;
十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二、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执行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疫情加重的;
十三、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
十四、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十五、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十六、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