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察要闻     |     服务大局     |     法律监督     |     队伍建设     |     以案说法     |     检察风采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虐童案屡禁不止:引发儿童保护法的再考量
时间:2014-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 摘要

  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事件屡屡发生。7岁男童被逼接受紫外线“消毒”的惩罚,还有7名儿童因上课说话而被老师用电熨斗烫伤??幼师的毒手频繁地伸向了幼小的孩子们,不禁让我们汗颜。山西太原某幼儿园内,5岁女童被幼师狂扇70次耳光。浙江温岭,年轻女教师为了泄私愤,拍了数百张虐待儿童的照片,还跟朋友炫耀“多好玩”。山东东营,一所知名幼儿园里也发现一起幼师用针扎孩子的事件。

  日前,实习护士肖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几张“虐婴”照片,其中包括将婴儿直立,让婴儿脑袋后仰而不支撑,给婴儿的头部贴上用纸画的猪鼻子、猪耳朵等,并配合各种侮辱性言论,称“无家属病房就是这点好,可以各种虐待”。微博一经发布,就引发数万网友愤怒谴责。医学界专家更是痛心疾呼“这会要了孩子的命”,呼吁禁止无知无良实习护士接触新生儿。频繁的虐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集体声讨。大众对当前儿童生活和教育环境的安全性发出质疑。幼师原本是孩子们最希望亲近的群体,可是昔日的“天使”和“知心姐姐”,今日为何变成了“恶魔”和“狼外婆”了?这不仅仅是孩子和家长的悲哀,还是幼师和幼儿教育的悲哀,更是这个社会的悲哀。关键词

  幼师虐童儿童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

  二、 案情简介

  (一.) 幼师虐童

  浙江省温岭市发生一起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事发后不久,该教师虐待班上幼儿全过程的视频在网上被曝光,一时间众网友声讨声不断。据了解,此事发生在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学校。该校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记者在视频中看到,被揪耳幼童双脚离地近20厘米,表情痛苦,嚎啕不止。相反,颜艳红神情愉悦,乐在其中。事发当天,温岭市教育局接到被虐幼童家长举报,立即赶赴该幼儿园进行调查。并采取了向公安部门通报,以及联合城西街道办事处发出通知,责成校方深刻检查、整改并立即辞退相关教师等举措。

  据知情人士透露,女幼师颜艳红虐待儿童,或因感情受挫和低薪有关。因为她认为幼师是一份苦差事且低薪,导致其心理反差极大。而她在其微博和空间曾写到“他对我不好,我就要发泄! ”“他不爱我,烦死了! ”“对某些人的火,全发泄在学生们身上 ,烦! ”,女幼师竟因自己失恋,而虐待儿童,令人吃惊。”

  (二.) 动向

  5日晚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期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已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据悉,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小2班老师颜艳红,双手拎着一名小男孩的双耳,将他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还叫同事拍下照片。此事10月24日被网友披露后,温岭教育局于当日作出决定:将两名女老师辞退。

  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而另一位给颜艳红拍照的同事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颜艳红于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 无罪释放

  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引发社会关注。记者从温岭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温岭警方于11月16日依法释放了颜某。

  三、 案例分析

  (一.) 按寻衅滋事罪入罪很牵强

  浙江温岭虐童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最新消息称,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已经被报请批准逮捕。然而,让网友疑惑不解的是,这样一起恶劣的虐待儿童行为,颜艳红却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对于出现这样的尴尬,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表示,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是相关法律不完善的无奈选择。

  事实上,浙江这起虐童事件一出来,争议声就冒出来了。“因为现阶段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虐待儿童罪’,但如果仅给予颜艳红行政处罚,处罚力度又实在疲软,但适用什么罪名才合适,就是个问题。”洪道德告诉记者,他最先了解到的情况是,有建议此案按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论处的。“这两个罪名从犯罪构成要素来看,明显是不适用的”,洪道德分析称,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是要求达到轻伤的程度,捏耳朵、将孩子扔垃圾桶、让男女幼童亲吻等行为都不构成轻伤害。而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抚养关系。颜艳红又不具备这样的主体资格。

  《刑法》的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颜艳红主观是处于发泄、寻求精神刺激才虐待儿童,“可以说与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要求相符,但客观行为上其实还是有争议之处。”洪道德认为,寻衅滋事罪通常发生于公共场所,普通的社会成员之间,从这个角度看,按寻衅滋事罪入罪也很牵强。

  (二.) 《未成年人保护法》威慑力不大

  事实上,我国对于虐待儿童的规定散落于《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之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然而由于法律定性不够清晰,在法律实践中,太过原则的条文起到的威慑作用还不够大。“而且我觉得,《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多涉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权益保护,对遭受虐待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重视不够。 ”

  所以,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侮辱、体罚、虐待未成年人罪”,因为现在受虐待的群体也不限于幼儿。增强保护儿童的意识,才能更好的震慑和预防犯罪。

  (三.) 教育相关部门没有尽责

  在法律完善之前,如何去规避或者减少虐童事件的发生,是大众更为关注的问题,也是切实可行的。教育专家认为,这里涉及幼儿园的资质和教师资质的问题。“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黑’幼儿园绝对不只发生虐童事件的地方有,北京应该也有不少。”“从根本上说,不具资质的幼儿园能够存在,说明相关部门没有履行教育投入和监管的责任。” 教育专家、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虐童事件的频繁发生也与此有关。部分民办幼儿园本身不够资质,再加上费用投入和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就很难保证招收入园的幼师都是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素质就更难保证”,熊丙奇说。

  熊丙奇坚持认为,对于不具备资质的“黑”幼儿园,如果条件实在太差,教师队伍素质又太低的,整改已无必要,应该依照教育法严肃执法取缔。然而,储朝晖却觉得“这并不是说取缔就了事的。”

  (四.) 重视对教师的心理干预

  除了幼儿园的资质问题,教师的师德有待提高也不断被提及。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很有必要。“一方面,政府部门和学校要保障教师的收入待遇,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教师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有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

  事实上,除了师德,教师的心理健康问题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分析称,心理健康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受到外界刺激,比如失恋或者家庭变故,都可能产生不良情绪。“就像感冒发烧时,谁也不愿意干活。但对于教师尤其是幼师来说,他们的职业比较特殊,可以说是个高危职业,如果他们的压力不能及时转化出去,他们崩溃的时候,发泄的对象很有可能就是孩子。”那么对于儿童机构来说,就有必要设立一些常规的制度,比如对幼师进行长期有规律的心理疏导。当发现可能导致心理不健康的状况出现时,及时隔离师生,对教师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给予人性化的关怀。

  (五.) 建议:惩虐童者须加快儿童保护立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纵观过往种种虐待儿童的案例,道德谴责声势浩大往往伴随着法律惩处萎蔫不振。这种现象背后,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困局,是有针对性、有操作性和有震慑力的儿童保护法律的缺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对于虐待儿童的司法判定恰恰处于法律的“网眼”中。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实施多年,但因为原则性大于操作性、政策性强于实用性,加之缺乏配套的监护体系,在司法实践中难接地气。而在刑法当中,除非重伤或致死,一般虐待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更难以对儿童形成有效救济。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虐童案往往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中。

  2011年6月,济南一幼儿园老师被爆虐待、体罚儿童,其行为包括让孩子金鸡独立、双手抱头下蹲、下跪等。在家长维权后,处理结果仅是退还部分园费、帮助转园等。2011年7月,一段“保姆虐待婴儿”的视频在网络引起公愤,视频中,保姆将仅10个月大的婴儿高高抛起,重重地摔在床上,并屡次殴打谩骂婴儿,结果仅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依据还只能是“经常殴打他人”。在另外一个更为极端的案例中,6岁的贵州女孩婷婷遭到自己亲生父母长期的、非人的虐待——包括铁丝抽打、罚跪钉子等,施虐者仅仅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一个社会对待儿童的态度,可以折射出它的文明程度。因此,保护儿童权益是收入分配、性别平等之外关涉社会正义的重大问题。当务之急是培育更多有针对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渗透性地进入民间的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更重要的是加快儿童保护的立法进程,改变道德零容忍、法律不给力的现状。

 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本院介绍 检务公开-领导介绍
检务公开-联系方式 检务公开-机构职能
 视频资料
视频资料
微信二维码 腾讯二维码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版权所有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